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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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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谨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男司机对女司机进行挑逗并且对其动手抚摸女司机的脸,女司机对其进行劝告,但男司机并没有停止反而再次抚摸的行为还没达到(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男司机对女司机进行殴打的行为,如果构成轻伤,我个人认为可以选择报案让公安机关介调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或选择刑事自诉的方式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侮辱罪行为表现如下: 1.采用暴力侮辱他人。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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