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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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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重大事项需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考股份有限公司的投票制度。如果股东不参与表决,无法推动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是无奈的,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慎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可以看出,法律不强制处理公司内部关于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由于小股东持股极少,相应的表决权一般也不够,因此宜从董事提议权或监事提议权入手。如果两位小股东所能联合到的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那么即可提议召开股东会。又或者小股东能争取到监事会或监事的支持,那么也可以由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上述方案可以使股东会得以召集、召开,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大股东不出席股东会或投反对票的情况下,有利于小股东的决议可能难以合法通过。这将导致小股东最终只能尝试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1、这是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间的协议,合法的协议必须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规定转让公司不动产须经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是所有股东(包括到会股东和未到会股东)均认为该事项属于公司重要的事项,不可等闲视之。对于全体股东间的这项协议,全体股东均应当遵守。 2、弃权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出售公司不动产系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即便是认为不出席股东会的行为是“弃权”,“弃权”本身护浮篙簧蕻毫戈桐恭昆也不能解释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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