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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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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照规定,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整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第二、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第三、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第四、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被保证人所居住的地方有自己常住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以上四个条件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进行筛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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