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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机制,落实价格监管责任,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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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使用下列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三)无正当理由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五)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使用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款所称市场支配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不得收取费用。价格鉴定(认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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