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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 1、鉴定结果出来时可以去工伤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8个月); 2、离职时可以去工伤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6个月; 3、离职时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6个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83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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