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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二、办理程序:...
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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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二、办理程序: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簿、书到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孤儿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被收养孤儿的条件。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收养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3、孤儿送养人的条件。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1、收养人既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体力、智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并能做到教养子女的义务。 3、没有患有医学上鉴定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这种疾病一般指精神疾病或有传染性的疾病。 4、夫妻双方都同意共同收养孩子,且双方周岁都已年满30。 5、若男性无配偶想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最少要相差四八周岁。 6、若是要收养三代内同辈的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某些相关条例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有共同的祖先且在三代以内。 7、若被收养人为孤儿、残疾儿童或育幼院等福利机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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