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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子孙女没有直接的继承权。 2、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位以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3、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的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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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老汉有一儿子李某,李老汉50岁时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弃婴小芹。平时李老汉与小芹以祖孙相称。因为工作原因李某一直在县城居住,李老汉夫妇带着小芹一直在乡下居住,小芹由李老汉夫妇抚养成人。现李老汉去世了,在乡下遗留有房屋一栋。李某与小芹为李老汉的遗产发生纠纷。 李老汉是因为年龄相差悬殊,所以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称,李老汉不是为儿子李某收养的,李某也未抚养过小芹。李老汉在收养小芹之前生有儿子李某,但小芹当时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李老汉收养小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汉与小芹的收养关系成立,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
没有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继承权的继承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在老人儿女健在的情况下,孙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 当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会产生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孙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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