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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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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外部特征是指物品或痕迹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存在形式是指物品或痕迹所处的位置、环境、状态等;物质属性是指物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成分、结构、功能等。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1)犯罪的工具;(2)犯罪的对象;(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5)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物品和痕迹。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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