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现在如果无购房资格购房合同无效的话,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签订合同后,因为政策调整,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这样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是符合规定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些将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尽管当事人与他人订立了合同,但合同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是一方因该合同取得了财产,则由实际取得财产的一方予以返还;如果是双方取得的财产,实际取得财产的双方都负有返还义务。如果是不能够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给予补偿。如果造成或者存在损失的话,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的程度和性质,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