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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1、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有书面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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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属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就办理专利申请而言,代办处是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是代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的机构。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1、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有的经营场所;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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