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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工伤期间是没有营养费的,但是有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赔偿项目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 1、误工费第20条的规定:误工时间乘以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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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没有营养费赔偿,但不禁止要求营养费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必要的营养费,因此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必要的营养费。
1、工伤营养费每天的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2、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 3、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一般需医院开具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需要加强营养,营养费的计算并无一定的标准,平常处理都按实际病情需要确定,没有什么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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