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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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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特征是: (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 (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支付金钱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告知当事人。罚款或滞纳金金额不得超过支付义务金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30日以上,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并抵扣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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