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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应提供以下必要材料:1、婚姻关系的证明;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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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婚姻基础状况的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无挽回可能的材料;证明夫妻关系现状的材料;证明双方收入、存款、房产、债权债务等经济状况的材料;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材料。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诉求的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就该案例而言,由于女方不尽夫妻义务,而导致另一方起诉的。那么,起诉方必须在起诉状中写明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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