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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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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若某一合伙人清偿的数额超过应由其分担的比例的,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1、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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