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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
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到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或者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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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控制。
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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