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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间人能成立共犯??????(??????????

2022-02-05
首先,信用卡是您在银行办理的,那么您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至于您说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个人认为是不构成的,因为你们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您作为信用卡的办理者,那么需要按照银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即使您与张某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你们之间只是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银行的主张;再次,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您可能涉嫌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这个恶意透支规定很明确,如果您作为持卡人不按时归还,银行是可以追究您恶意透支而形成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建议您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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