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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
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财产的情况,具体要看对方隐匿的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的,如果是婚后共有财产,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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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 2、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得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 3、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过一年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未超过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的,要先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双方的工资、奖金;2、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3、双方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部分财产,或者因某种原因漏判、漏审了部分财产,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法院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这种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向法院做出陈述,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此问题现在出现较少,并且争议较大,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处理。 离婚财产不明一般是指一方刻意隐瞒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相关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基本的原则是对隐瞒一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分隔只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隔,如果是个人所有财产,是不能进行财产分隔认定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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