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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
奸淫幼女罪的主体与强奸罪一样,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条第Z款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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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妇女卖淫构成引诱卖淫罪,依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优生优育百分百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利用未成年人对性的好奇心,出于牟利或者色情淫乱等非牟利的目的,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刊物、影片、图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其他淫秽物品,拉拢腐蚀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的手段包括出租、播放、出借、赠送、散发、展览、讲解、代购、邮寄等方式。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的危害,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并对此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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