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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协商解决索赔问题、调解、诉讼。 (一)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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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工程索赔程序主要是: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对方收到通知的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日内给予答复,4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符合索赔要求确定有实际损失的,确定索赔金额; 4、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索赔程序的话题,合同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时,不仅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据,还要遵守约定的索赔程序。以承包商的索赔为例:首先,承包商申请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其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三步,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回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能回复或对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索赔已得到认可。第四步,当索赔事件继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第五步,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达不成共识,工程师有权确定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处理意见,然后提交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商。第六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最后一步是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当然,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也可以按照上述期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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