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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核准。 2、前置批文(需要才办)。 3、刻股东私章。 4、银行开立验资户及注入资金。 5、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询证函。 6、办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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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1、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 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申请公司清算的流程: 一、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首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然后,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最后,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五、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七、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九、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
破产的基本流程:(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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