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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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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金额与户口类型和工资收入,家庭成员构成等相关. 需要进一步指导可联系,可以加微信,手机号就是微信号,提供法律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3]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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