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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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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及范围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符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民事案件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再行审理予以纠正的法律文书,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抗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情况,抗诉的理由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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