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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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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区分一般诈骗行为与诈骗罪最关键的就是这个立案金额了,在达到了规定立案金额之后,才能认定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至于构成诈骗罪的金额,上文中小编作出了介绍。实践中,往往针对不同的诈骗金额,对行为人作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不过此罪已经取消了死刑处罚,也就是说现在最高的处罚为无期徒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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