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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报废车辆违法。我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
买卖报废车辆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买卖报废车辆。报废车辆应当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报废汽车。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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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好,你的观点不无道理,但第十五条并没有界定出售单位或个人是不是报废车的原始拥有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应层报该法规制定单位--国务院作出解释,否则,不能轻易认定你单位适用法律错误。另处,请你对十七、十八条作一比较,也许会受到启发。因为第三条规定两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行政,但第十七、十八条均没有规定报废汽车拥有者由谁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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