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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达到十级及以上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受伤职工离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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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发生工伤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全部由企业承担赔偿义务。
这一问题要按用人单位的性质(即参加社保工伤的主体)分几层说明: (1)、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 (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于国家机关,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故暂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4)、对于国家国家事业单位,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即凡是也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关于工伤由谁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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