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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破产申请的条件: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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