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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后,对债务人债务的处理是: 1、公司仅变更名称的,其他经营管理事项未变的,则债务人应继续向该公司履行债务; 2、公司如果是因合并、分立等事项变更名称的,则债务人需向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玉磁公司给付原告雷某加工费3万余元。 2004年5月,雷某与玉磁公司订立口头协议,约定玉磁公司委托雷某为其加工产品。后雷某履行了加工义务,玉磁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于10月为雷某出具加工费结算清单,确认加工费为3万余元。后玉磁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力邦创天公司,雷某多次向其索要加工费遭拒。无奈,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力邦创天公司给付加工费3万余元。 在庭审中,力邦创天公司以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现公司不清楚以前债务为由拒绝给付雷某加工费。 法院认为,雷某与玉磁公司加工订做关系明确,雷某履行加工义务后,玉磁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加工费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玉磁公司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后,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力邦创天公司享有和承担,故雷某要求力邦创天公司给付其加工费3万余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法院网·毕芳芳
公司变更名称后,对债务人债务的处理是: 1、公司仅变更名称的,其他经营管理事项未变的,则债务人应继续向该公司履行债务; 2、公司如果是因合并、分立等事项变更名称的,则债务人需向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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