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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
1、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2、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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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确定,具体依据保险合同。 对于超过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依然存在的损失,可以向责任方主张。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人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向被告人经常居住的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可以主张因修车造成的误工损失,乘车费用,贬值损失等。
一、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 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二、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退休人员不赔偿,但被单位返聘的除外)、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残疾赔偿金、7、死亡赔偿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精神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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