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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1-11-29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诉讼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诉讼。具有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也可以代理投诉。对于刑事诉讼,应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3、以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投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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