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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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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大约一个月左右;2、第二审法院审查立案并移送业务审判庭十五日左右;3、二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通常一至两个月;4、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二至四个月;5、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一个月以上;6、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每次三个月。
(一)《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规定的一审期限、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一审、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诉法规定期限不能审结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延长一个月审期。交通十分不便,可以延长审期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正常的司法实践上是一般不能超过1个半月,特殊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审限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的审限一般是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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