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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谁便”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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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会受理;但是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约定即离婚协议不是在夫妻双方签字时生效,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办理了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时,也不会依据中的内容做出判决。但是,虽然离婚协议未生效,但是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 2、离婚协议生效后,如果夫妻一方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但是不会影响协议中解除婚姻的效力。
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有关履行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分割财产进行的约定、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财产契约。所以,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也有无效的情形,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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