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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上...
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是可以的,但是此时申请人是需要符合法定的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并且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申请流程之后,才能延期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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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是可以的,但是此时申请人是需要符合法定的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并且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申请流程之后,才能延期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申请人想要延期缴纳的,但是既不符合条件,也不符合法定流程,此时就是不允许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也要看是哪个部门进行的处罚,哪个部门决定的暂缓和延期,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等等,因此,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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