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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市依法实施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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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垦区、国有重点林区等单位的国有土地位于城乡规划区内的,毗邻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上述单位建立协商机制,共同解决规划衔接问题。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块的使用性质、位置、范围和面积;(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三)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四)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五)拟建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规划指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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