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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包括三种: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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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利自己或者方便的原则自由选择进行复议或者直接诉讼。也可以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在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是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是向法院提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法律上叫“复议前置”)才能提起诉讼,但是这样的行政行为不多,比如说纳税争议等等。 所谓的上诉,一般意义上指的是案件进入法院(即提起行政诉讼)后才有的,就是这个案件已经选择了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对判决结果还是不服的,那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就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了,案件法院已经二审判决或者执行,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法院未必会受理,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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