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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省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XX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内容答辩二点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财产,依法可撤销赠。理由: (1)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的财产分割,一共有两段文字,也即表明有两个层次意思在内。第一段写明“女方于离婚手续办毕后贰个月内支付给男方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正作财产补偿”,说明女方支付给男方的154000元是“财产补偿”;第二段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女方所有.从第二项的内容结合《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债务承担”问题来理解,被告承担偿还银行20余万元的债务,原告只承担陆万捌仟元的债务,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是均等、平等的,而《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债务承担”问题明显违背这个精神。那说明什么情况问题?这就是说说明女方支付给男方的154000元是“财产补偿”符合常理的解释。 关于离婚时财产补偿规定,只有《婚姻法》第40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补偿的前提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时候。关于“补偿”含义,按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指“抵销(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根据民法学家马怀德的理解,“补偿”含义对于给予补偿者来说,它强调对于损失的填补、帮助具有某种施舍、赐与的含义(见1994年载《人民检察》的《司法赔偿研究》一文)。 (2)从《离婚协议书》可知道,原、被告双方在债务分担说明,这154000元是赠予的性质。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原、被告购买房子花了33万元,按平等分割原则来处理,那女方应得16-17万的财产价值,而事实上呢,女方给男方154000元,且由女方来承担还款20万元银行的贷款债务。这有违反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 综上,154000元的性质是赠予,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并未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被告可以撤销赠予的。 第二、关于对154000元的款项,要求支付利息予法无据。在现行的法律中,要求支付利息法律规定,详见于《民通意见》第123条和《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即《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的154000元,并非是借款,也并非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要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而是财产补偿(实质是赠予),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 二、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内容答辩三点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原告要求请求归还日用品的请求问题。据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商品(这里主要指消费品)可分为日用品、选购品、特殊品和非需品四类。日用品是指消费者通常购买频繁,希望一次有需要即可购买的,并且只花最少精力和最少时间去比较品牌、价格的消费品。肥皂、糖果和报纸就属日用品。一般来说,日用品都是非耐用品,而且多为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品,且原告方在法庭上也同意此种观点。 《离婚协议书》中虽写“男方的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但生活用品的内容是什么不明确,且日常用日通是便宜携带的,再考虑原告已与被告已离婚半年多了,原告已将房子过户给被告方,女方不可能把男方的强行留下。由于刚才庭中,原告方撤回此项诉请,被告方代理不再作具体答辩了。 第二、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婚前财产问题。 (1)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购物发票是在四五年前的,当时原、被告尚未认识、同居,原告不可能将此类财产交付给被告方使用,且发票上购物也没有载明客户是“麻建勇”;事实上,被告方中并没有原告代理人所称的“婚前财产”(冰箱、电脑、洗衣机、电视机)。 (2)关于空调,根本不是原告方所买的,而原被告购买房子时就附属存在的,是房子一部分,不是原告的“婚前财产”。 (3)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陈述麻建勇今年6、7月份,到女方搬财产,因女方报警未能实现。这是原告代理人的片面之词,麻建勇与当事人夏丽君已离婚了,其未女方的同意,擅自进入女方的家,是非法侵入住宅,女方有权报警寻求保护。同时,也印证了原告代理人的谎言,既然报警了,公安人员有介入此事,就会对纠纷原因有明确有认定,也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假设有财产在女方家中)。 综上,关于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财产,依法可撤销赠,且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方有婚前财产在被告方,其要求返还婚前财产,无理无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为盼。 被告代理人:××律师 20××年××月××日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 男方:汉族年月日生住住址:身份证号码:女方: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码: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子,姓名 。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可能挽回,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女方现今并未怀孕。②双方婚生子 由女方抚养,男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抚养费。在不影响女方正常生活以及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双方婚生子女 。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③双方无共同财产。④双方无共同债务以及债权。⑤个人债务、债权归个人独自承担和享有。⑥双方均有住所,有工作,且生活并无任何困难。离婚后双方承诺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机关办法《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立协议人: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婚前财产协议书 甲方:____ 乙方: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财产有:________________。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甲方的________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乙方的________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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