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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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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此原则之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是不同的,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以及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即控审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受强调追诉犯罪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和法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情形仍时有发生,甚至是以“互相配合”取代“互相制约”,共同致力于追求被告人认罪的“流水式作业”之中。比如,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和法官均持这样一种量刑观点:被告人如果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许多检察官会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往往建议法庭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相反地,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行为,较少与检察官对抗,检察官则认为其“认罪态度良好”,从而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法官往往也采纳检察官的建议。[1]对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已予认可,然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诉讼法原则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认识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针对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均持相同的观点,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各自的诉讼角色?是否符合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诉讼法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值得进行一番考究。
写了交给看守所管教,他会帮你交到法院,法庭上的认罪话法院就会找你问话,要么重新审理,假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不认罪都那么回事,根本不影响判决
认罪属于“坦白“,用诉讼法上的话说属于”认罪态度良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自首和坦白是两个概念。成立自首的要件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这些需要你的辩护律师或者你自己在庭上提出,当然你不提法官也会予以考虑。但都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当然原则上会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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