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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邪教的定义: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
1、若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即可以认定为构成了抢劫的未遂。 2、《刑罚》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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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抢劫金额与犯罪既遂、未遂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侵犯了复杂的对象,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有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属于抢劫既遂;既没有抢劫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属于抢劫未遂。关于抢劫的数额,抢劫的定罪与数额无关,与是否实施抢劫有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提到的数额巨大,属于抢劫加重处罚情节,标准参照当地认定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七)抢劫;(七)冒充军事物资、救灾、救灾、救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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