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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是。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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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职务侵占罪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以此界定二者: 1.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2.危害行为不同。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3.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比职务侵占罪名称仅少两个字,但在法律上大相径庭。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客体不同。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其次、程序不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应到法院直接起诉;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应到公安机关起诉。最后、证据收集不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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