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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上诉开庭法院不一定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仍无法挽回婚姻关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如果老婆没有证据证明夫...
1、离婚案上诉开庭法院不一定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仍无法挽回婚姻关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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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调解两种。诉讼调解是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一般当时就会开庭审理,然后由法院判决。一般庭审后一个月左右会出判决书。离婚案件属于人身关系的案件,是不会不开庭审理的,所以起诉离婚会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而且只有督促程序和诉前调解可以不用开庭审理,其他的诉讼案件都要开庭审理,所以起诉离婚会开庭。
上诉离婚案件的具体开庭时间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决定,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二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在审限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将住房这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在具体判决时,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价值归属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会照顾女方。 所欠贷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房子全都是你们婚后所购,房子就是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自然所欠贷款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你们对所欠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处理方法有两种,第一是征得银行的同意把房屋变现,将贷款扣除,剩下的双方平分。第二是请评估公司或是双方共同确定房子的价值,扣除贷款后,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当于贷款扣除后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拿房子的一方负责偿还债务。 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贷款,产证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仍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如果另一方参与了清偿贷款,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如果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拘泥于各半分割。 向亲友的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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