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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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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形成勘验检查笔录或者鉴定意见,由参加勘验检查、鉴定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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