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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所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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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即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理由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目的在于保护离婚前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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