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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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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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