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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被行政处罚的。甲应当没有参与,但是在其家里玩,其没有制止仍应当但一定责任。 建议约时间见面详谈。
放心,不用撤案,你不够成任何犯罪。你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公安机关不会理他的。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你的身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本不构成什么玩忽职守罪。
需要看点击量和传播数量。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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