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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前注销,公司破产清算后必须办理注销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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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你若不属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法院可以将依法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法院拍卖是否就是破产需要看具体情况。
破产清算后,公司必须办理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分配的,经理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在最终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止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决终止的,应当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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