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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
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处理医疗事故”,在本条例中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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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医疗事故处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或者应当事人请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这里的处理仅指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包括其他处理医疗事故的方式。如果医疗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50条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仅供参考。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很多方面,不仅是医患双方,还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患者家属、亲友、医务人员亲属等。,这也会影响医院的管理、信用和社会。所以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一定要慎重,无论处理哪一方面,都要正确、得当地处理,这样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追求医疗事故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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