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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
强奸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不能起诉的。 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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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据你所述,不构成强奸罪。 (2)如果对方以强奸报案,可能立案,但立案和认定你构成强奸嫌疑是两码事。 (3)你的证据是很充分的,可以证明你们双方是自愿的,而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而你所谓的制造强奸的证据等伪证是跟容易被推翻的,所以,无须担心。 (4)对方若以强奸为名向法院起诉的,强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5)对方丈夫向你索要30万元的抚养费,不合理,其无权要求而你也无须承担。而对方丈夫索要财物否则以强奸报警,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建议你收集录音等充分的证据,及时报警。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应该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同居关系分为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同居期女方告男方强奸罪名不成立,同居是男女两性自愿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不存在一方强奸另一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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