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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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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增值税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1%。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产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产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除其他规定外。(5)国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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