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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您可以好好看一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看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允许生育二胎的情行。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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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具体的情况可以去看一下《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三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其中违反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多生育的为超生;未到间隔年限生育的为抢生;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为早育;虽到法定婚龄,但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的为非婚生育。 第十三条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干部、职工超生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一)夫妻双方各降一至二级工资; (二)分别按夫妻双方降级后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连征七年,也可以一次性征收; (三)七年内不得晋级晋职,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享受困难补助; (四)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五)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还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按照云南规定不能再生育一小孩,关于再婚生育的规定: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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