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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迁移户口的程序: 1、只要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她入户,并且与她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2、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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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村民想要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应当履行法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第一步,用钢笔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提交到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家庭人口状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申请新划宅基地理由等。第二步,村民组接到个人用地申请后,必须召开村民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村民小组讨论通过的,由村民组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报资料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村委会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新划宅基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会同村、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拟定申请人新划宅基地具体用地位置,并绘制用地示意图。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宅基地审批责任书上签字盖章。第五步,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报批资料后,有关科室进行初审,查看现场。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资料提交本局,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后,经办人签署审批意见上报有关领导批准,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加盖公章。签发县宅基地临明用地许可证,并将审批资料转交本局地籍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经审核合格的将申报审批资料按规定通过区行政审批窗口返还有关乡(镇)办事处登记存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申请人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资料返回原乡(镇)办事处,并由乡(镇)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事项和理由。
关于农村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很简单。一是你在想落户的地方开具一个同意落户的证明到现户籍所在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将迁移证交落户的地方上户,现在的做法是派出所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异地下户,地本地上户,很方便。二是父母的户口解决了后,带结婚证、小孩的准生证和出生证明(缺一不可)到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上户就行了,如果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可按自己的意愿随父随母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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