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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转包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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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与是否违法分包没有关系,不因为属于违法分包,分包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都强调的是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这不等于说违法分包中,分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这些规定清晰表明,承担连带责任的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是首先要承担责任的,而不是连带承担责任。
1、在建筑工程领域,因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对转包也称为“非法转包”。 2、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使该第三人或其他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的行为。 3、工程转包包括三种情形: (1)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 (2)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使该第三人或其他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3)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4、因此,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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